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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为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二)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五)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鼓励企业向两个区域集聚,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等优惠政策。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六)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七)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1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八)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困难企业可以将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由统账结合改为大病统筹,缴费费率由11%调整为8%。生产经营好转后可再改为统账结合模式。

(九)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2016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增长5.4%,执行起始时间延后至7月1日。

(十)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不裁员不减薪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补贴政策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的企业,享受补贴的次数由1次提高到3次。鼓励企业利用降低成本带来的部分收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

(十一)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安排10亿元资金,对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人才需求紧缺程度,相应给予培训成本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安排60亿元财政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和涉农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将风险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70%,带动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平均融资成本降低0.5至1个百分点。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安排30亿元财政资金,对1000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给予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的补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万企转型升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改造。

(十四)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十五)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利用置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各类企业债券、境外低息资金和社会资金,实现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综合融资成本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至2.77元/立方米,集中供热企业用气价格下调至2.37元/立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平均下调3.13分/千瓦时。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降低企业通港通关费用。取消港口速遣费。企业在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免交报关信息传输费。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取消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树木赔偿和补偿费。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等10项考试费用。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九)降低科技型企业成长成本。安排50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用于设立政府担保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重点实验室、重大创新项目建设和"杀手锏"产品开发等,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和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给予补贴与奖励。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在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代办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拨付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6月16日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车保税仓储期间不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牵头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委)

(二)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三)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把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至10%之间自主选择,单位和职工执行同样的缴存比例。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再提高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低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七)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发挥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投贷联动试点优势,推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在给予信贷投放的基础上进行股权投资,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天津银监局、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宝坻区和武清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蓟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降低贷款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九)降低用电成本。从2016年6月1日起,下调我市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0.79分/千瓦时。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生产用地,由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办理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一)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生产类用地出让年限可不超过20年,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结合出让年限确定。(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三)支持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资源。经依法批准,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四)规范港口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天津海事局)

(十五)免除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在海港口岸开展免除外贸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试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其因海关查验产生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

(十六)降低货运成本。从2016年4月10日起,我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把土地整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现核准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27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19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68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审批办)

(十八)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清区、宝坻区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九)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范围。落实国家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政策,包括取消对科技人员学历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比例的限制、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降低至5%、扩大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等,让更多中小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

本市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项政策措施,涵盖降低税费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能源资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八个方面。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四)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九)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认证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0.2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3万元降到0.2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7万元降到0.5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到2.6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降到3.6万元。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5‰降为3‰;标的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2.5‰;标的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降为2‰;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降为1.5‰。

(十二)取消燃气增容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

三、降低资金成本

(十四)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出资200亿元人民币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方式,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力争撬动社会投资5000亿元。

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并购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围绕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支持本市企业及外来企业在津投资项目,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围绕完善产业链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施并购重组,做强做优。

(十五)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引导各区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七)降低用电成本。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变更。公布我市输配电价,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降低快递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以不超过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的政策执行。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

(二十)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一)落实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二)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四)减缴专利收费。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缴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五)落实企业进口贴息政策。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且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在申报周期内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享受进口贴息。

(二十六)降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2016至2017年采暖期,对供热企业由燃气锅炉供热所产生的亏损,在供热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远郊5区的供热企业采取煤改燃方式增加供热面积的,比照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增加的燃料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