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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五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依据《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旅行社以及其他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专业服务类机构。

第三条 申报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在中心商务区注册且经营期满一年。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近3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100位或天津市排名前10位(排名指母公司);

3.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4.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5.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扶持标准:

1.财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2.用房补贴。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100位或全市前10位(排名指母公司);

3.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财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2.用房补贴。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4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旅行社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天津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3A级以上的旅行社;

3.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天津市5A、4A级旅行社,可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认定奖励。入选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财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兑现方式和程序。本暂行规定按照《中心商务区招商政策兑现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兑现。

第八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暂行规定。已享受中心商务区相关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和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暂行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本暂行规定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