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拓宽引资渠道,促进重点项目和机构落户,依据《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投资者确认、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并最终促进项目和机构落户的中介机构、海外代理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选择范围

(一)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商会、协会、驻津办事处等项目信息集中的专业性机构。

(二)海外代理机构包括:外商投资的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熟悉项目源当地法律与相关政策、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已从事较长时间的项目招商和项目信息收集工作专业性代理机构。

第四条 选择方法

合作伙伴的选择由管委会依照工作实际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合作伙伴。

第五条 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中介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项目落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30家企业(项目)考察活动或10场以上招商路演活动;

(三)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五)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商引企方面具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中心商务区招商部门负责寻找并接洽候选中介机构,并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1.该机构的工商、国税、地税登记和统计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国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2.该机构的简要介绍以及近期招商引资业绩;

3.该机构重点招商产业及项目信息来源说明。

(二)中心商务区招商部门结合候选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提交推荐报告,对所推荐中介机构的背景情况及初步协商的结果进行说明。

(三)中心商务区经发局汇总整理所有推荐报告及资料后,对候选中介机构进行初选,形成初选名单,报管委会审批。

(四)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流程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对各类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企业和机构落户,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两项标准任选其一:

(一)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优质税源企业(项目)落户,参照引进企业和机构注册起三年内,任一年度最高财政贡献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税收贡献须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定比例给予中介机构资金奖励(奖金额为含税金额),落户企业税收贡献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超过500万元的,100至5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6%的标准给予奖励;500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8%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金额为含税金额,下同)。如引进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二)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优质税源企业(项目)落户(大型贸易企业除外),如当年企业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参照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或营业收入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流程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证明、中介身份证明、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中介机构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填报《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招商部门、财政局、政策兑现办联合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

(三)拨付。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机构为两个及以上的,财政局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委托中介招商工作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合作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续聘需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外,将追究该机构法人代表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本暂行规定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