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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 滨海新区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津人才〔2016〕13号)部署,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现就做好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滨海新区人才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不超过55周岁;创新人才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平均每年不少于9个月;创业人才创办的公司应在1年以上3年以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产品进入中试阶段,申报人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始终为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在30%以上;创新人才、创业人才申报人还应分别符合《<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滨海新区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滨人才〔2014〕7号)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回国时间。滨海新区人才项目创业人才申报人应回国不超过6年;创新人才申报人一般应未回国工作,已回国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二)填报要求。申报人应参照填写说明,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不能提供附件证明材料的业绩成果不能填入申报书。申报单位(功能区、街镇)、牵头实施单位(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三)其他。已申报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其他项目的,滨海新区人才项目不再受理。已入选本市其他人才引进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引进人才过程中法律、商业等各类风险的评估、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申报材料和报送时间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和附件分别单独装订,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申报单位需按牵头实施单位要求报送纸质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文档。牵头实施单位需向区人才办报送纸质申报书、附件各7份,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各2份,推荐建议人选报告、申报人选情况一览表各1份,纸质材料需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附件材料用来证明申报书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4.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5.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技术成果、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7.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8.奖励、资格证书复印件;9.破格申报申请(破格申报时提供,由申报单位出具);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创业人才,除以上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户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三)2016年10月8日前,用人单位要完成上述申报材料的制定工作,并报所在功能区或街镇组织人事部门。10月14日前,各功能区、各街镇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各牵头实施单位。10月20日前,各牵头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完毕后,形成申报人选情况一览表,将有关材料一并报新区人才办审核。

(四)申报人选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做好申报、审核、评审工作。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有关申报材料,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四、组织实施

滨海新区人才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申报评审工作。

(一)创业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人社局牵头实施,其中教育培训领域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人社局会同新区教育局共同实施。

(二)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按照行业领域类别由新区相应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人才通过企业引进的由新区工信委牵头实施,人才通过创新创业平台引进的由新区科委牵头实施;

2.文化创意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文广局牵头实施;

3.建筑规划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规国局牵头实施;

4.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航运物流、休闲旅游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商务委牵头实施;

5.现代金融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金融服务局牵头实施;

6.商业服务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新区人社局牵头实施。

五、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组织指导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对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条件有差距但能力业绩突出、申报单位支持破格申报的,出具破格申报申请,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牵头实施单位;功能区、街镇所属单位申报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按各牵头实施单位要求,指导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申报,对人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出具《“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连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相应牵头实施单位。

(二)牵头实施单位按照《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人选审核评审工作规范》(津人才办〔2014〕22号)和《天津市“千人计划”附件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的具体要求,对申报书填报内容及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向申报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并视情况要求限期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填写《“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梳理形成申报人选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未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的申报内容,不得列入一览表,不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材料。各牵头实施单位结合人选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的申报人选名单(其中破格申报的人选要明确标注,并说明突破的条件),依据评审办法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三)新区人才办汇总各牵头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人选,会同各牵头实施单位从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市科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经市人才办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滨海新区”人才项目创业申报人选,由牵头实施单位组织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申报单位公开场所张贴和牵头实施单位网站公示同步进行),并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议人选的公示情况(时间、范围、方式、举报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纳入牵头实施单位推荐人选报告。对“滨海新区”人才项目创新申报人选,专家评审结束后,牵头实施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后,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市“千人计划”滨海新区人才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请与新区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和各牵头实施单位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方式:

新区工信委经济运行处 66897635 ,66897632

新区商务委招商引资处 65305913 ,65305911

新区科委创新体系处 65306186 ,65306175

新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处 65306719 ,65306718

新区规国局组织人事处 66286461

新区文广局产业处 65309526 ,65309114

新区金融服务局 65306980 ,65306978

新区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65309032 ,65309026

联系人:张双远

电 话:66328918

邮 箱:zhangshuangyuan@eco-city.gov.cn

中新天津生态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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