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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充分享“政策红利”

渤海早报讯(记者马根 实习生苏靓 通讯员曲明)四季度是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窗口期,怎样用好政策减税,降低研发和人力资源成本,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市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当前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是有效方式,税收筹划得好,纳税人可以充分得到“政策红利”。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降税率据该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以往的个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方面,新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原来的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另一方面,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比原来“工资薪金所得”最高45%税率,降低10至20个百分点,直接效果是增加了持股人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公司优化股权结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后1年纳税据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继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不同的是,新政策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的有严格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持股人长期投资,防止偷逃税款。”这位负责人表示,原来只有高管才可以申请6个月递延缴纳个税,非高管人员是不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须在次月申报缴纳。现在,全体股东都可以递延纳税,实际上缓解了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如果公司年末再进行股票期权分配的话,股权人将是真正的受益者。对于本市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技术入股 可选择税收优惠据介绍,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在“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即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负责人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有效缓解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项目生产研发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本市税务与市场监管已实现股权数据共享,企业和纳税人要统筹规划,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