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天津市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 和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30号)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商务外包〔2014〕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我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统筹利用,充分发挥“平台效应”,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和资金申报指南。

一、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

(一)申报对象。

相关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需求,可以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的平台。包括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且在市商务委备案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注册。

2.申请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运行不低于两年。

3.有较完备的软、硬件条件。

(1)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参照《认定办法》执行。

(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参照《认定办法》执行,其中,注册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低于20家;每年完成不少于10次的网上对接、业务洽谈和网上交易等活动,以及主办、承办和主导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促进活动。

(三)申报材料。

1.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附件1)

2.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平台基本情况;平台服务类型及具备的公共服务能力分析;平台在同领域中的地位和优势;2013-2016年用于平台建设的投入情况(包括:设备购置名称及运营维护内容等);平台的服务效益及社会效益;今后3年平台发展规划及效益预估;同时提交电子演示课件(PPT)。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登记证书。

4.其它参照《认定办法》执行。

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汇编成册进行报送。

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

(一)支持对象。

1.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

2.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参照《资金办法》执行,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金申报。

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参照《资金办法》执行。

2.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法人签字盖章)。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2013年-2016年以来的公共平台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运行效果、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投入情况等。

(2)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内容的证明材料;与有服务外包业务项目的企业签署的中长期服务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同时附委托方承接的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复印件)。

(3)专项审计报告。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用于公共服务的设备购置及运营维护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按时间顺序将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项目支出内容汇总列表,并附相关支出的票据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审核流程及时间

(一)申报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初审意见(附件)及申报单位材料一并报送市商务委,过期不予受理。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在满足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区域发展的原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针对性、公益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资格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抽取部分平台现场查验,确定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单位和资金分配额度。

(三)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及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将在“天津商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有关要求

1.2016年度天津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及资金申报工作以本指南为准。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指导,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初审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商务主管部门沟通,确保认定工作的完成。

3.对按《关于认定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的通知》(津商务外包〔2011〕2号)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已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的单位,将不再进行资格认定。在资金申报中,对已享受最高限额补助资金的单位,将不得继续申请。未享受最高限额补助资金的单位,通过绩效考核后可继续申请资金支持。绩效考核标准参照本申报指南平台认定条件执行,申报资金额度参照本申报指南支持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申报指南执行。绩效考核和资金分配额度审核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4.享受资金补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控,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方向的正确。

5.各单位提供的各类票据(复印件)要清晰完整,凡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定。

6.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每年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目标考核。

联系人:市商务委刘继兵 电话:58665512

市财政局纪房余 电话:23303740-2626

附件:1.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2.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推荐列入2016年度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初审意见

3.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的初审意见

附件1

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所属区域:

申报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平台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情况简介

平台建设及利用情况说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