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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进出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号

商贸函[2012]114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25日

商务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进出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有关精神,商务部在全面总结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开展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第二批示范区试点工作。本着选强择优原则,商务部对贸易产业基础较好、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的重点进口贸易集聚区域进行了审核和考察,确定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浙江省宁波保税区作为第二批示范区试点。

请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示范区试点进一步提升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丰富和完善贸易平台进口促进功能,积极推动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带动周边地区进口健康发展,为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作出新的贡献。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