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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滨海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滨海新区及各管委会、各街镇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管委会产业规划区域内企业和项目发展现代高端产业。

第三条 滨海新区安排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滨海新区及各管委会、街镇产业政策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设立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产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基金理事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镇、国有企业和学术研究机构组成。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产业基金用于支持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各类现代高端产业和领域,主要包括: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国防科技、轻工纺织、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等。

第六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采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专项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产业基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应遵照管委会或街镇上报、基金理事会集体决策、财政统筹支付的流程实施。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全部为管委会、街镇自有资金安排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管委会、街镇在其政策兑现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逐项填写《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审报单》并签字盖章后,报基金理事会备案。

(二)区财政局根据基金理事会确认的备案结果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产业基金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各管委会、街镇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并逐项填写《滨海新区现代高端产业发展基金审报单》并签字盖章后,报基金理事会汇总并审核。

(二)基金理事会定期将汇总情况及审核意见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基金安排方案,统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新区现行财政体制,通过加强资金调度和年底统一结算等方式确保区本级资金平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管委会及街镇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对产业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产业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产业基金的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基金理事会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产业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检查审计,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