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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等40个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商务厅、安徽省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

你们关于委托部分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等40个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见附件)。

二、为保障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们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备案登记机关开展政策与业务培训、发放备案登记专用章、协助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新增备案登记机关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们应切实履行对新增备案登记机关的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附件: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