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本市发改委获悉,为了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出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办法》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