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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促进陈塘科技商务区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促进陈塘科技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引导和培育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鼓励支持其做大做强,制定本政策。

(二)扶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高技术服务型企业、高技术楼宇工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和总部型企业,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1.高技术服务型企业

重点发展电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等高新技术服务企业。

2.高技术楼宇工业企业

重点发展通信产品、计算机及应用设备、感光新技术材料、广播电视技术产品、现代化办公设备、工业装备与自动化系统、高效节能产品、新型元器件等,属于知识、信息、技术和劳动密集型的高技术绿色工业。

3.文化创意企业

重点发展城市建筑规划设计业、广告业、计算机创意设计、文艺创作及演出服务、出版业、新闻服务、休闲娱乐业、都市工业旅游、广电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

4.总部型企业

重点发展国内外企业在园区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园区内享受政策的总部型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且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

5.从事园区公建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

6.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

(三)符合本政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政策。如遇天津市、河西区政策调整,则按更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二、扶持内容

(一)科技型企业

在园区新设立并通过天津市科委科技型企业认定后享受本政策。

1.一次性购建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年内按房屋租金10%给予租赁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助5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可同时享受。

2.对园区内新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以企业当年留区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留区部分,不含稽查、罚补收入,下同)10万元为计算奖励起点,分三档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二)文化创意企业

以企业当年留区税收5万元为计算起点,分3档给予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如下:

企业当年留区税收

奖励金额

5万元(含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

企业当年留区税收*50%

30万元(含30万元)——60万元(不含60万元)

企业当年留区税收*55%

60万元及以上

企业当年留区税收*60%

(三)总部型企业

1.办公用房补贴。对在园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5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补贴金额。

2.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对在园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实现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留区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四)从事园区公建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

1.其销售部分按当年留区税收的40%予以奖励。

2.持有物业出租部分按当年留区税收的40%予以奖励。

3.对开发企业通过自身招商平台,依据园区产业规划,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按新引进企业当年留区税收的20%给予奖励;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按新引进企业当年留区税收的15%给予奖励;引进市优质企业的,按10%进行奖励。享受本条政策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第(五)条“对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五)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

1.对新引进(含从河西区外新转入)的企业,当年实现留区税收10万元以上的,对中介单位(部门)按新转入企业留区税收的5%或对个人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

2.多单位(部门)共同引进或转入企业的,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报送企业认定材料或备案者为牵头单位(部门),由牵头单位(部门)与其他单位(部门)协商解决奖励资金的分配。

(六)普惠性扶持

1.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且属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的入驻企业,其使用园区基础设施所交纳的水、电、气、供暖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相应补贴。

2.对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技术服务业、高技术楼宇工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和总部型企业聘任的境内外高级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分享留区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扶持时间和方式

1.新设立企业除一次性奖励外,原则上连续三年享受本政策。区内转入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定位的企业,可享受一定奖励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从事园区公建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享受本政策。

3.对招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中介单位(部门)或个人奖励年度为引进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内,留区税收达到奖励起点时的年度。

4.对企业、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原则上按照财政年度执行。

四、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和监督

(一)扶持资金的申报

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须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从区外新转入的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迁移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园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引进新企业的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向园区管委会介绍引进企业的具体情况。

4.有关重点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和财税部门核实的纳税证明。

(二)扶持资金的审核认定

对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由享受政策企业认定审核领导小组进行资格认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

关于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备案等办法,由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制定扶持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细则。

(三)扶持资金的兑现

1.园区管委会每年12月份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应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纳税申报代码,获取企业纳税数据,核算扶持资金数额。经享受政策企业认定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用管分离”的原则,负责资金兑现。

2.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和园区引导资金安排,按享受政策企业注册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资金,超过当年度资金额度的,按照注册时间先后顺序顺延至下一财政年度进行兑现。

3.凡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对区域经济起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确认后可延长政策奖励期限。

4.对引进的企业、中介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主要以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其他方式。

(四)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成立由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工商局、服务办、计委、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科委、文化局、研究室等单位组成的享受政策企业认定和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入园企业产业发展定位、享受政策资格的认定以及扶持和奖励的审核确认。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审计局负责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奖励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园区招商奖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企业享受政策资格问题

发生下列情况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已获得政策扶持资金的,如数追回。

1.原享受奖励的企业通过改制、变更等办法,重新办理享受政策的。

2.企业重复享受政策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享受政策的。

六、附则

1.本意见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