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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加快智能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智能制造发展的意见,引导鼓励全区企业开展智能升级,吸引智能制造企业和提供智能设计、生产解决方案的科研机构及公司进驻津南,孵化智能制造企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津南区合规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及机构,且承诺十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津南区、不改变在津南区的纳税主体地位、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营造智能制造发展环境

第三条加快智能制造载体建设。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设立5000万元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合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优质载体。(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四条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鼓励装备制造类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建设本地化工业云和服务平台,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成为智能制造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类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考评优秀、良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良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平台(机构)在我区设立津南分中心,并为我区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取得良好工作成效的,以科技补贴方式给予30万元。本区推荐并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成交易的,给予市级奖励资金的1:1比例匹配。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牵头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六条鼓励大学生、大学导师在津南投资创业。对在校及应届大学生、大学导师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智能化、信息化在我区注册经营实体工业企业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仪器设备投资总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三章扶持智能制造企业发展

第七条吸引智能制造企业入驻。对新入驻津南区的智能制造企业,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八条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经国家、市认定的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及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的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项目,除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外,再给予销售额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九条鼓励集成电路、新材料研发生产。对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芯片)和特种金属功能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等新材料研发生产企业,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20%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十条加大军民融合企业支持力度。对军民融合企业中民用类项目,年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80%的三年贷款贴息;对军民融合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十一条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疗器械新办生产企业,产品填补国家空白、天津市空白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0%、15%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研发智能化、网络化医疗器械产品,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30万元。对于通过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企业,一个产品补贴2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拓展电子商务运营。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与平台签订协议、支付费用并正常运营一年后,电子商务年开票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对首年平台服务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本区生产性企业依托自身业务建设的第三方平台,实施统一的电子采购、结算、物流配送、销售,入驻企业数超过5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入驻企业数超过10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同时按照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申请重大专项。对区域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贡献大的企业申请本区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可事前立项,按项目合同书给予分期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十四条 设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对新引进的发展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四章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考核并达到85分及以上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十六条支持重点研发设施建设。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领域等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采购高端实验仪器设备和仪器设备配套的实验室建设及设施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十七条支持科研院所和优势企业创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平台。新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对依托单位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1:1比例匹配;市级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市级评估结果优秀和合格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对依托单位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1:1比例匹配。支持承担军民融合重大专项的单位在本区建设研发转化平台,实施民用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支持标准和方式采取“一事一议”制。(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建设研发转化平台。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研究所等,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建设研究院投资额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运用智能软件系统。对工业企业采购工业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关键环节管控系统、工业云服务等系统集成应用软件的,当年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工作。企业按照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实行智能化升级的,给予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直接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工业企业购买专有技术、科研成果并实施转化取得效果的,当年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买专有技术、科研成果交易总额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区科委)

第五章支持工业企业创牌贯标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对注册经营三年及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项目,按投资额15%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三条培育单项冠军企业。鼓励企业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并占据市场领先地位,对纳入单项冠军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对被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列入国家级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补贴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天津市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六条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发“杀手锏”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对区级“杀手锏产品”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为天津市“杀手锏”产品的,给予相关配套支持;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六章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升级。对工业企业在制造设备智能化、制造产品智能化、制造过程智能化等方面,当年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20%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注册经营三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仪器设备投资额占60%以上)10%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节能绿色发展。对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根据项目节能量,按照400元/吨标煤计算,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开展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对创建并认定为区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国家和市级绿色工厂评选。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委)

第三十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当年被认定实际销售收入过亿元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按市相关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定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给予区级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支持企业围绕核心技术、重点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对拥有20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预交不少于三年维持费),且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本区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本政策第二条承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区以前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凡与本政策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