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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第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我市发布了《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为促进鼓励政策的落实,我委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号),决定开展我市第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12月15日前报市商务委。

二、初审部门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形式的,还需提供天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正本。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在申报时间内一式两份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1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另一份企业申报材料请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请抓紧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以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商务委。

联系人:市商务委外管处 卢 杰

电 话:58665627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