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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天津市纪委《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10〕5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由决策、设计、实施、交付使用四个过程组成,主要包括八个阶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招标、组织施工、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签订各类有关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严格项目管理,切实做到可研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结算、验收有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在批准的概(预)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成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等。

  第二章 造价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可研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履行招投标手续,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条 财政部门年初参与制定区政府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须向区政府提出工程预算的审核申请,附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纸式和电子版各一份)。若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由主管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财政投资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依据现行天津市工程预算基价、市场价格,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工程资料齐全后,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控制价,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十三条 区政府批复的财政部门工程预算审核意见,做为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等专用设备及所需的工具、器具、家具、材料等需单独购置的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根据设计方案、图纸及概算等编制招标采购申请单,经设计及有关单位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审核申请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设计及概算内容,并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招标采购申请,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涉及结构、规模、标准等),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必须将变更内容及预算上报区政府审核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结算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4. 设计变更图纸、增减项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区政府批复变更意见;

  6.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编制部门预算。经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部门预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市级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指标文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指标。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拨付中央、市专项资金时,需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帐薄和财务报表;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合同、按进度、按结算进行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工程价款的80%,并且开据正式发票。防止工程结算后出现资金超付现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资金。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标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三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时向国有投融资公司提供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国有投融资公司定期与建设单位核实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会计报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相关审核部门所做的结算和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发现参建各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