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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内部

“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区、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河东、法治政府、法治

社会一体建设,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天津市

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的意见》、《中共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 1 - 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区实际情况,

就河东区各级区属行政机关建立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

查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建立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促

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三重一大”决策

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于推进法治河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充分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

参加的法律顾问在“三重一大”决策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

河东区各级区属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本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机制。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法制办负责。

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 2 - 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干部或法律顾问负责。

四、区政府“三重一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一)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中共河

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

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

执行。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由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区政府及其他区属行政机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属于行政

规范性文件范畴的,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

行。

(二)区政府重大“三重一大”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

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共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

实施办法(试行)》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

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

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拟定决策方案。

(三)承办单位在将“三重一大”决策方案提请区政府全体

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

关资料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承办单位应当将与“三重一大” 决策方案有关的下

- 3 - 列资料一并报送区法制办:

1、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建议书、决策方案、决策备选

方案以及有关方案的情况说明;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3、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4、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5、承办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6、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干部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7、区法制办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办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五)区法制办认为承办单位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

善有关材料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正。承办单位应当在

区法制办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有关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

查期限内。

(六)区法制办应当自受理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有关材

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情况复杂的,经区长或分管政府法制工

作的副区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七)区法制办主要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

- 4 - 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区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

据需要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八)区法制办对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1、书面审

查;

2、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

议。

区法制办以上述2、3、4项方式进行审查的时间,不计入

审查时限内。

区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向外泄露。

(九)区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三重一大”

决策的重要依据。“三重一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

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区政府办应当对拟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全体会

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查,对于属于区政府“三

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履

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十一)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涉及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

- 5 - 项的,由区法制办拟定初稿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法制办负责

人签署后,报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分管涉诉业务的区

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案件受理阶段。案件受理阶段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及根

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由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

公室)负责人签署即为有效。

2、案件审理阶段。案件审理阶段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及根

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均由

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决定文稿,并经区法制办(行

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

即为有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即可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

3、案件审理后的监督阶段。案件审理后监督阶段的有关决

定及根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均由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

室)拟订文稿,并经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后

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即为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

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

- 6 - 性审查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指

标内容予以考核。

(二) 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6

月30日前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合

法性审查机制。

(三)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

由区法制办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安排解决。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对行政机关内部“三

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规定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法制办提出解释

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