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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

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

高决策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和《中共天津市

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东

党发〔2015〕4号)等有关文件,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三

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

- 1 -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指导思想

“三重一大”决策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促进

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提高依法决策

水平,着眼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三重一大”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决策。认真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贴近河

东区实际、符合群众合法权益、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依法保障公民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

权及建议权,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健全公示、听证制度,保

障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得到吸纳,确保决策公正公开。

(三)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查应贯穿决策程序的全过程,积

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助手和顾问作用,

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

三、下列“三重一大”事项应纳入集体决策范围

区政府对事关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

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一)重大决策事项方面

- 2 - 1、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财政预算草

案的拟定,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以及其它全局性

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

2、全区产业布局、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

3、经济体制、行政管理、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区人民政

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能划分;区人民政府

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4、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地块规划、自

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实施情况报告;

5、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

食品药品安全、全民健身、住房保障、物价调整、交通出行、社

会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重大改革和重要政策;

6、公安、民政、司法、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8、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国防动员和国防设施保护方面的重

大事项;

10、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11、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12、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

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方面

- 3 - 1、区政府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

流、解聘、表彰、奖惩等事项;

2、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方面

1、重大项目安排和工程招标,包括每年度列入上级确定的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本级为主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级

金额占建设资金总额较大的非重点工程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和工

程招标;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

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重点项目等;

3、重要民计民生项目安排,包括住房保障项目、社区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及用于促进就业、帮困助残、助老服务的社区项目

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和节庆活动;

5、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方面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2、年度财政预算没有安排、但确需增加支出、且数额在5

00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由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和议事规则研究

决定,必要时报区委;50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经区政府区

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 4 - 3、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议题提出。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题,通常由区职能

部门提议,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或分管领导提议,

报主要领导同意;或主要领导商有关分管领导、部门共同提议。

(二)调查研究。由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

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或由区政府组织专门

的专题调研组,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

泛收集了解有关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三)拟定方案。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

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

上的比较方案。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特点,按照法定程序,由决

策方案承办单位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

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五)专家论证。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论证采取会议讨论、书面意见

等形式,充分尊重专家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并视情况可

以组织相关专家对专家论证进行质询。完整保存论证过程原始记

录和相关资料,认真向参与论证的专家反馈吸纳意见情况。

(六)风险评估。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

- 5 - 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

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

法进行趋势性的评价,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

策并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七)合法性审查。对提供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

项,必须由区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

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

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八)会议讨论。区政府应通过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参会同志的意见,

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由区长主持。一般由负责议题提出的相

关单位负责人先进行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

论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议题,可邀请熟悉会议议题或涉及工作范

围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九)集体决定。为了保证集体讨论能够确实实现,主要负

责人在讨论中不得进行引导性发言,不得在出席会议人员未充分

发表意见前先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到一致时,

主要负责人有权做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会议记录及重要资料

要及时汇总整理,妥善保管,随时备查。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

策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至一定范围,同时上报区委。

(十)组织实施。对会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依照法律法

- 6 - 规和工作职责,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

及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分管领导、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组织实

施,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涉及重要干部的任免,按照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关于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等规定程序执行。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制度

(一)重大决策做出后,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

定具体的跟踪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定期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

及方法。

(二)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

机构对决策执行中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

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三)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六、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监察、督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人事等

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区政府领导班子或区长报告。

(二)负责重大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责任落实单位要

- 7 - 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

决策的组织实施情况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严格“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领导班子对决策和执行“三重

一大”事项负总责,要善于从大局出发观察和思考问题,善于倾

听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善于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正确集

中,善于做好团结协作工作;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发挥表率作

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

抓好组织实施,同时,作为区政府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

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以及其他不宜直接分

管的工作;区政府班子成员作为直接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

神,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班子

或区长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党组

和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管辖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

责任追究: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

大”事项的;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虽经

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在“三

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

的;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8 - 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

序或未及时报告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

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要分清

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

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

追究责任的,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按照建立重大

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八、有关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和

区属国有企业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

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

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

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

2015年6月4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