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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蓟投资兴业,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科技型企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示范工业园区内投资强度不得少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应达到20万元;镇乡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得少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应达到15万元。

第三条 对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引进。

第四条 对中介人给予奖励

(一)注册项目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2‰进行奖励,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达到获得奖励两倍以上的可兑现奖金。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性建设项目,奖励实行分段兑现:完成项目注册奖励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建成并投产奖励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项目产生税收后再奖励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此段奖励应在项目产生税收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达到获得奖励两倍以上的可兑现奖金。

(三)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另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飞地飞楼招商项目

(一)镇乡引进飞地项目落户园区投产后所产生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镇乡与县财政按4:6分成。

(二)镇乡在园区自建商务楼宇或样板车间并吸纳企业入驻,土地综合成本分10年还清,每年偿还10%,企业产生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部计入镇乡。

(三)镇乡租赁园区商务楼宇、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所引进项目产生税收县级留成部分镇乡与县财政按4:6分成。

第六条 奖励兑现

对中介人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评估和测算审核后,由县财政设立的企业发展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支付。飞地飞楼项目税收分成由县财政于当年底予以划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县政府制定的原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八条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