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区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党发〔2010〕3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我区区情,坚持公开透明、重点支持、杠杆效应、高效运转原则。
第四条 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用于河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资的资金,委托河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管理实施,其它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实施。
第六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或新工艺创新提供立项支持,为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实施专利,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
(三)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投产、扩产的利息支出。
(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
(五)奖励较大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六)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依靠技术进步,借助知识产权、标准等手段,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七)支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训费和项目评审费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立项的形式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为10-30万元。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研发或工艺创新,方式为科技立项,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确定,原则上为10-6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实施专利,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按照市相关文件落实。
资金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支出,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资助的科技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123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