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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招商引资励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注册经营纳税,注册期限在10年以上,符合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要求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工业生产型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总部项目、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商贸流通项目、农业基地项目,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奖励。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30%扶持。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奖励,后续3年按50%奖励。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40%扶持。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奖励,后续2年按50%奖励。

(三)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工业生产型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奖励。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20%的扶持。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奖励,后续3年按50%奖励。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30%的扶持。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奖励,后续2年按50%奖励。

(三)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直属企业县内设立地区总部,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30%的扶持。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租赁费3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对其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奖励,后续3年按50%奖励。

第七条 旅游、文化、娱乐、酒店、商贸流通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奖励。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10%的扶持。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20%的扶持。

(三)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对投资者设立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工业生产型项目、总部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最低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新建企业所引进的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2年50%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县规划区域范围内所引进的前述产业项目,开业、投产后,按投资规模给予实际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

(四)设立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对投资规模在100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美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开业、投产后,县财政奖励100万元。

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实际引资人按前款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对实际引资人按前款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符合本条规定的项目,对实际引资人奖励额度进行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县财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奖励兑现1次,以本年度企业实际投资规模及缴纳所得税为基数计算。财务年度终结后30日内,由投资者、实际引资人提出申请和相应材料,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2年没有投入建设,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2年,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优惠或奖励,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四)未经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五)项目建成后,未经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六)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资金优惠及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实际引资人”指在外来投资项目进入蓟县发挥作用的县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天津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县政府制定的原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