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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蓟县县委、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蓟党发〔2010〕31号)和《 蓟县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蓟政发〔2010〕27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蓟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十二五”时期,每年统筹安排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科委、县工经委、县财政局组成的蓟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管理资金办公室),专项资金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审批立项和编制年度执行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库,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县政府确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2、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产学研合作、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及其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奖励;

  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训费和项目评审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等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5-60万元。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符合条件的,资助额度为每项50-1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为每项10-15万元。

  4、对获得市支持的成长期、壮大期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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