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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塘镇关于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扩大就业,根据国家和市、区及大港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塘镇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的企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镇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经营规模,在一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1.5万元、2万元、2.5万元。

第三条 对贡献突出的纳税大户的奖励:

1、当年纳税镇留成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纳税总额镇留成部分为基数(对于初次产生纳税镇留成的,上年基数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基数部分按5%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2、对于当年纳税镇留成前三名的企业,按照镇留成部分1%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3、本条奖励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兼得,取奖金额高的一款兑现。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申报专利的,授权当年,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

第五条 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兑现一次,由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第二年的1月20日前,向中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上一年度享受政策的书面申请,经中塘镇专项考核小组审核验收后兑现。

第六条 已享受新区、大港相关政策奖励(镇财政拨款)的企业,奖励资金相应核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 月1日起执行,原相应政策同时废止。

中共滨海新区中塘镇委员会

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