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区域经济跨越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方)为南开区引进新企业或新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一)凡中介方引进企业(项目)属于投资建设工业、商业设施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凡中介方引进企业年纳税额留区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全部留区税收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凡中介方引进企业(项目)年纳税额留区部分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从该企业纳税之日起,连续三个经营年度给予当年全部留区税收3%的奖励。
(四)凡中介方引进企业属世界排名500强且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拨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四、奖励兑现方法
(一)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中介方引进企业(项目)初第一时间到区招商办进行登记备案。
2、引进成功后,由中介方向区招商办提供经投资方认可的工商、税务证明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
3、经区招商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二)按留区税收奖励
1、中介方引进企业(项目)初第一时间到区招商办进行登记备案。
2、引进成功后,中介方须持引入企业(或项目)确认的引进证明,及引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复印件报送招商办。
3、引进企业(或项目)达到奖励标准后,中介方填写奖励申请表及报税证明报区招商办,经区财政局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
1、中介方引进企业(项目)初第一时间到区招商办进行登记备案。
2、引进成功后,中介方须持引入企业(或项目)确认的引进证明,及引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复印件和企业出资证明报送区招商办。
3、经区招商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五、有关说明
(一)如引进企业(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最高额奖项兑现,不能兼得。
(二)招商中介组织(个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奖金中代扣代缴。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