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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落实就业创业政策 共享发展理念

  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把改善群众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把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努力建设美丽学府、幸福南开。

  贯彻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将具有南开区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南开区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贯彻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在南开区注册经营可申请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南开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岗位、社保补贴。对在南开区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南开区创办的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房租补助。大学生在南开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按照我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在辖区内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贯彻实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辖区企业吸纳,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可行性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主要包括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半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贯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落实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和津贴,鼓励和引导辖区内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参加《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三个不同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培训费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差额部分,在职职工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承担,其他参加培训人员由个人承担。

  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培训,按照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其中,脱产培训的,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或自学的,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培训津贴标准按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分别为:初级工和专项职业能力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3000元。

  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到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目录》所列项目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按每人每课时6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引导辖区内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将职业技能竞赛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会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共同下发全区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目前,南开区开设有家政服务员(月嫂)、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育婴员、茶艺师、保洁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专业技能培训。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促就业政策

  稳岗补贴。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稳岗补贴分两次申报、审核、拨付。每月15日前,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填报《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市属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向参保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行业或区人力社保部门在《申报表》上出具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格审核意见。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单位,到参保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稳岗补贴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补贴审核意见,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补贴人数复审后,将首次3个月的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单位。其余补贴资金待再次复审合格后划拨,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稳岗补贴复审的受理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再次复审需提供《申请报告》、单位稳定岗位措施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享受稳岗补贴人员的稳岗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

  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签订或续订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人数,依据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7.3%、失业保险2%单位缴费部分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6个月拨付一次。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长期劳动合同满6个月后,填报《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于次月向参保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在《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劳动合同年限出具补贴意见后,将第一次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剩余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分别在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后,填写《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当月工资发放凭证,于次月向参保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月《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增减变动名册》,已经提供的月份不再提供;区人力社保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给予6个月社保补贴。

  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对职工开展针对或普及性培训的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本单位按照工资总额1%列支的教育经费部分,给予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学历职称提升补贴。对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学历提升补贴;对职工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0元、600元和900元的职称提升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用人单位每季度首月20日前提出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申请并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学历职称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学历职称提升培训补贴花名册》;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申请并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参保区人力社保局(市属用人单位须由集团或总公司出具意见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计算补贴额度,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