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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采砂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挖砂采石秩序,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盗采国家资源的非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道及河道外围的砂、石、土料等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

二、非季节性河道的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采砂许可由市水利局批准办理采砂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河道非法采砂也由市水利局组织监督查处。(详见原政秘发〔2013〕68号)。

三、季节性河道及河道周边未利用地及荒山、荒坡的采砂管理主要由国土部门负责,河道的采砂许可必须在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方可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设置矿业权时不得占压基本农田,禁止占用耕地,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取得采矿开采权后,方可按规定在矿界范围内开采。

四、砂石资源按市场化配置,挖砂采石开采权按照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五、各乡(镇)乡(镇)长是打击非法挖砂、采石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查发现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分片管理,明确专职领导,同时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占滩、未经批复设置的砂场。

六、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是打击非法挖砂、采石的牵头单位。季节性河道的非法挖砂、采石由市国土局执法大队、各国土所负责依法打击、处罚、移送;非季节性河道的非法挖砂、采石由市水利局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处罚、移送。

七、林业部门负责对毁林挖砂,造成土地和地表植被破坏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八、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九、安监部门要依照采砂安全设计方案,对采矿权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十、公安部门负责采砂治安管理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一、市供电公司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不按规定生产的违法违规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供电手续。

十二、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必须按照“三合一”方案要求的开采方式、规模开采,不得超层越界,否则,发证机关有权决定停止采砂作业,并扣押采砂设备、拆除设施。

十三、严厉打击以任何名义盗采砂、石,破坏耕地和地表植被的违法行为,包括以建材加工为名盗采砂、石,以及以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荒山荒坡治理为名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