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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项目申报

各县区和园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项目申报。各地对照《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配套政策情况自主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自主筛选确定项目及支持金额,并对申报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和实地查验。

二、严格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承办单位对照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后,向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附评审材料。辖区内商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实地查验。重点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评审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并签字确认。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县区和园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①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报告;②经评审人员及县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评审合格项目汇总表;③公示截图;④项目评审材料。以上材料请各地务必按时间、按要求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区、园区联合推荐文件及项目评审材料,下达项目资金到各县区、园区,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县商务局联系人:查松 0557-7510001

附件1: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doc

附件1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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