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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平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山西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管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天保公益林精细管理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林管发〔201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原平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原平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原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原平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资金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将根据国家林业局、山西省林业厅等有关文件适时公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等支出。

国有单位(林场)应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职工工资水平及当地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设施管护费用于管护站、拉网围栏、管护碑牌的建设和维护、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和使用等支出。监管费用于业务管理、档案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监督考核、资源动态调查、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对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统一管护(或者自主管护)的劳务补助、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等支出,具体按照山西省林业厅提出的“5:3:2”的比例使用,即: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50%;市林业局组织统一管护或由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自主管护的劳务补助约占30%;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等支出不超过20%。

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的对象依据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林地分林到户的补偿对象为持有林地使用权证的村民个人,未分林到户的补偿对象为村集体。补偿对象为个人的,经济补偿直接兑现到个人;补偿对象为集体的,经济补偿兑现给村集体,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森林管护及其他集体公益事业。

集体和个人统一管护的劳务补助用于市林业局统一聘用专、兼职管护人员的管护劳务补助等支出(如:林业局不组织统一管护,管护补助可发给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或个人,由其进行自主管护)。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应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及当地农民收入情况而定,包括管护人员报酬和保险、交通、通讯补助等费用,应在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集体和个人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的支出范围同第五条。

第七条国有单位(林场)设施管护费由国有单位(林场)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经市林业局备案,报忻州市林业局批准后执行。集体和个人的设施管护费由市林业局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忻州市林业局备案后执行。

监管费由国有单位(林场)和市林业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使用。

管护设备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原平市重点公益林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专人具体负责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管理和验收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由市乡两级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落实。

第九条市林业局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林场)、承包管护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林场)、承包管护的单位(组织)应与聘用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报酬。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国有单位管护力量不足的,应优先在当地村民中选聘管护人员。

第十条国有单位(林场)、集体以及聘用的管护人员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任务,承担管护责任。市林业局应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以及聘用的管护人员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根据检查验收报告结果及时兑现财政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市林业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与资源变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申请补偿资金数额、年度任务等报送忻州市林业局。

第十二条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市林业局应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信息系统和档案建设,掌握资源数据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管护和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者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