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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到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达到开发区要求的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并且投资密度大、技术含量高、利税贡献大的项目,重点扶持对象分以下三个类型:

(一)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财政贡献较大的工业企业;

(三)规模大、经营好、贡献特殊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制药业、装备制造业、绿色食品加工业、新型材料业、现代金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社会公共服务业等各行业和领域投资。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和中介服务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按照忻州市基准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忻州市规定的出让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以先征后奖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扩建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在我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财政贡献较大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政策(三免两减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区内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政策(三免两减半),从上缴年度起到第三年100%奖励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50%奖励企业。

第九条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区内留成部分先征后奖,其契税、耕地占用税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一定比例先征后奖。

第十条 引进的管理及技术人才,经有关部门核准,个人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凡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内留成部分全部免收或先收后还。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在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内留成部分免收或先收后还。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五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税收区内留成部分中提取5%,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企业奖励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税收留成部分中提取3%,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生物制药类项目的扶持。

第十六条 对于上缴税收区内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留成部分的10%至30%扶持企业,用于技术开发、改造和管理升级。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政务大厅,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委会对每个项目成立领导组,由一名领导负责,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机构、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招商局要从项目洽谈、签约、手续办理、基本建设至投产运营,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手续办理、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招商项目由招商局牵头,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

第十九条 对入区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条件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优先安排,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严禁对入区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责任制和问责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辖区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较高标准执行,单项优惠扶持政策符合多项奖励条款时,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企业,由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取消其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其他未尽事宜,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