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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一)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投资煤矿、非煤矿山等资源类开发、开采项目,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土部门规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市、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市、县留成部分的3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市、县留成部分的40 %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50%。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

第十一条入驻园区的软件开发产业,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提供500平方米廉租标准化生产车间。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套制度、一抓到底。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县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