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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4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 年11 月10 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多元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兜底,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公共财政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取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等有效措施,营造公平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共同发展,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统筹城市养老和农村养老协调发展,突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就近作用;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互动发展,突出养老服务业对于整个服务业发展的拉动效应。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增加服务供给,提高保障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 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1.8 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35 张;城区要建立起服务辖区内老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基本建成集应急救援、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本覆盖老年人所需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需求,培育一批符合我市特色的提供养老服务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本实施意见发布起,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由开发单位按每百户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少于150 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未按规定规划建立养老服务设施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命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要求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完善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示范作用,完成大同市老人公寓工程建设并全部投入使用,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每个县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建立以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及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及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支持利用社区网络化平台或设置12349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使老年人接受及时、便捷的服务。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 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场所)。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 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就近提供各类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托底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实现应保尽保。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大力加强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委会、学校等场地和房屋,努力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逐步解决农村空巢、高龄和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的吃饭和日间照料等基本养老需求。到2020 年,全市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少于700 个。各级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到位、运行费用到位。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面向老年人开放。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服务机制。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五)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积极予以救治,相关救治费用按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予以及时结算。鼓励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不能设置医疗机构的,要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协作。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自建或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医疗机构按规定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在大同市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养老机构,床位在200 张(含200 张)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经许可的,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床位数在200 张以下的,分别由所在县(区)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在大同市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县(区)设立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市民政局许可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 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县(区)民政局许可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 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已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且正常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 元标准发放运营补贴,由作出许可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支付。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应根据本市、县(区)经济发展条件和物价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标准,建立长效增长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各类养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资质条件不适合从事养老服务业,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许可机关办理手续,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有线(数字)电视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要将运营补贴、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低收入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列入年度预算。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组建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基金,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资本市场依法融资。大力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对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给予倾斜。

(四)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满足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后办理供地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法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优先保障供应,并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服务业、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政府通过社会组织和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出台购买服务项目和标准,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送餐、保洁、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为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向养老机构购买供养和护理服务。

(六)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并给予资金扶持。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对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教育、人社、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和培训,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七)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和领导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和优惠政策,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编办、教育、科技、公安、农委、水利、消防、商务、金融、体育、教育、旅游、文广新、质监、工商、食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