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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加强开发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根据开发区政务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补件通知书。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过错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