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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政务服务大厅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晋中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大厅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服务对象认为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大厅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审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 对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可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对举报事实清楚的,及时督查督办,限期解决;对于构成违规违纪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管理办公室调查清楚,做出处理后,应当向管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