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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为加强开发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开发区政务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四、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违反文明服务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违反受理办理制,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不予办理而未出具退件通知书的;收件时未出具受理通知书给服务对象或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违反AB岗工作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违反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有关廉洁规定,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刁难、推诿申办人及要求申办人提供车辆接送,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 窗口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其他过错责任。 五、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政务服务大厅内部通报批评、向原单位通报并扣除当月考核奖、向全区部门单位通报并扣除年终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政务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反馈回原单位,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