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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现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