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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招商、大引资”的工作方案,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并在本市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我市原有企业技改、扩建项目不在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及忻州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特色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医药产业、基础设施、现代金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各行业和领域投资。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五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政策(三免两减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对投资建设的国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从2012年至2020年底,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如遇国家、省、忻州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凡涉及项目国家、省、忻州市的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应享尽享。

第六条 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13.75%)实行先征后奖政策(三免两减半),从上缴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其契税、耕地占用税(牧草地、林地)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一定比例先征后奖。

第八条 引进的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包括在外引内联企业工作的市外方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第十条 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凡国家、省、忻州市政策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留成部分全部免收或先收后还。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在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留成部分免收或先收后还。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