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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讨论稿)

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二)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三)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四)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五)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六)引进买断我县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七)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八)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拨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有该项资金职能的)。

二、奖金兑现

(十)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金由受益财政部门承担。

(十一)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十二)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在一年之内兑现。其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十三)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十四)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的,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三、精神鼓励

(十五)精神鼓励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四、其他

(十六)县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引进的境外项目和资金。

(十八)招商引资认定按《闻喜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十九)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二十)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闻喜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认定界定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