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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计划和立项

  第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建项目报送建设管理局,由建设管理局汇总制表,经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管委会下达《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条 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补充计划于每年7月31日前下达,紧急和临时计划根据管委会安排及时下达。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一个月内办理立项手续。立项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项目立项后,尽快完成设计招标和设计,在完成预算并审核后,经财政、分管领导和管委会主任签字后,进入施工招标程序。

  二、招标管理

  第五条 施工招标应符合的具体条件:投标单位应具备二级以上总承包资格;投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2%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10%—15%的履约保证金;严禁挂牌承包、肢解分包和非法转包。

  三、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履约情况的管理,监察部门、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和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对各方建设主体履约情况组织检查。

  第七条 招标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更换;必须更换时,须经建设单位、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由监察部门、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监督,审查更换人员资质能力不低于被更换人并与项目要求相符后,方可更换。

  四、工程变更管理

  第八条 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变更和签证应由提出单位说明变更理由,书面呈报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建设单位安排预算人员对变更签证进行审核,计算拟变更签证的造价额度。

  第九条 变更时,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签字变更,要求设计单位说明设计时未考虑的原因,管委会分管领导、监察部门和财政局监督审核后,经管委会主任审批,由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变更审批意见在变更申请提出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条 项目重大技术变更,可选3—5名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现场勘察论证、留置影像资料备案。变更金额以财政审核的变更预算为准,最终造价以审计为准。

  五、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农民工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按标准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全面承担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比例为同期完成工程价款的6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申请额度进行审核,经建设、财政、纪检现场踏勘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管委会分管领导的付款意见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七、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检测等单位代表和邀请的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实物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财政局、规划分局、环保局、建设管理局、接管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和监督。

  八、工程接转和余款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退还履约质保金。由财政局对工程结算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收完成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完成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按照我区财政项目移交程序办结有关接转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完成接转手续后,财政局负责工程余款支付。

  第十九条 此办法由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