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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 地区政策

  日前鼓励外商投资到我省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1、 对外商到我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 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3、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资企业;

  4、 对设在我省省经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所在地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含量的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 税收政策

  1、 所得税

  (1) 实行优惠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按3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以在我省太原市设立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太原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实行所得税减免: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者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不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3) 实行所得税退还、抵扣等优惠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他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全中退还其他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开发费加倍抵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折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 城市房地产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地产税十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在我省投资开办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我省优势产业的,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3、 流转环节税

  (自1994年1 月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 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 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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