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认定界定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墓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丸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二、资认定的证明材料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提报捐资证明、银行进帐单等证明材料。
(二)引进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购买企业产权及增资扩股的投资,需提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资产评估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价值鉴定报告等,下同)。
(三)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资的,提报合同书、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