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交口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四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四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四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正常营运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正常营运之日起,第一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及其它公益事业设施的,从正常营运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五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县政府按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
(七)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实行按项目性质确定地价的原则。对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项目,地价给予更大的优惠。
(三)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县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减免。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六条 户管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和依靠本人赡养、抚养的其他亲属,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上一款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八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二)经批准外来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九条 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发展计划部门认定,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每半年办理一次;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发展计划部门出具证明,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户管政策的兑现,由发展计划部门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