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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投资优惠政策

①项目审批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由县项目开发领导组授权项目办公室随时召集,集中审批。手续齐全的,二日内办妥,手续不完备的一次必**待清楚。超出审批权限项目, 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半月内办妥。

②凡项目涉及的任何单位要无偿为客商排忧解难,严禁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

③项目建成投产后,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头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④投资企叫扛的土地征用费、供电费、水资源环保等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交付,社会中介机构验收可减半征收。数额有幅度的,均按最低限征收。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按最低限减半征收。

⑤年缴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纪委、监委挂牌保护,除法律规定和省、市统—部署的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罚款。

⑥凡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本人及家属可办理居住手续,享受本县公民同等待遇,并在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家属调动等方面从优安排,是农户的农转非问题一次性解决。

奖励办法:

①凡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可按引资总额的5%奖励,奖励由县财政支付。

②凡引进无息贷款,国内外横向联合资金的各种计划外资款和引进或融通国外低息计划外贷款,可比照厂列类别给予奖励:

a.使用利率相当于本地基准利率,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2%奖励:

b.使用利率低:本地同期基准利率,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差额利息全部奖给引进者;

c.使用利率高于本地同期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一个百分点),奖金计算比例至1%一0.5%之间浮动。

③凡一次引进资金额度超过1000万元,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另奖人民币10万元。

④凡引进外汇,统一按中国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折为人民币计算。

⑤凡引进外商独资项目,按投资额度,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a.投资额度在10至100万美元,奖人民币1至10万元:

b.投资额度在101至500万美元,奖人民币10至50万元;

c.投资额度超过500万美元,在奖励人民币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另奖人民币10万元。

⑥凡引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补偿贸易项目,除按外方在项目中实际出资总额,依据上述第5条标准进行奖励外,再按第一个生产年度,中方实得税后利润的10%—15%给予奖励。

⑦凡引进来料加工、装配业务项目,可按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

⑧凡引进国内单位或个人兴办私营企业,按其固定资产规模的0.5%给予奖励。

⑨凡引进国内单位或个人与本县单位兴办联营企业,先按对方实际出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再按第一个生产季度我方实得税后利润的15%给予奖励。

⑩凡引荐同内外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在本县兴办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公益等非营业性项目,按项目的社会效益程度,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