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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投资优惠政策

①凡投资办企业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如需占用国营集体闲置厂房,可免收或适量减收租赁费。

②对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可按最低标准征收投资者的土地使用费或租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者,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③凡新办的投资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免收政策允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内可享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一30%返还。 ④凡投资新办牧场者,政府协助优先提供政策规定的扶贫资金,并帮助选育优种,进行科学养殖技术指导,优惠提供建场占地,低价承包种草用地,支持畜牧业的综合开发。

⑤凡投资开发“四荒”,者,均可享受政府允许范围内的资金和项目支助。

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在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住宅配套等方面提供方便。

⑦凡投资办企业的请示、报告或询问等有关事宜最迟7天做出明确答复。投资者所办的一切行政性审批均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办理,且必须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如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凡手续完备,及时办理上报手续,最迟不超过5天。

⑧对投资企业进行封闭管理,保证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得于预,并不得乱收费乱罚款。有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收费由县收费局集中收取。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与处罚,更不得随意使企业停产。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奖励办法

①对民营企业当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者,按纳税额的1%奖励;对民营企业当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者,除按纳税额的1%奖励外,同时奖励财政供养指标1个。

②根据新办民营企业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对纳税大户,符合条件刚可建议吸收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为政府经济顾问、名誉会长等。

③对引进资金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引进资金的范围是指由县以外的个人、企业和财团等进入神池的人民币、外币或生产必须采用的可折价的先进生产设备、技术,用于神池县现有国营集体企业或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视为引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