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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投资优惠政策

①外来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国有、民营、合资、外资、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不论选择何种形式,均享受本规定所列的一切优惠待遇。

②县内新上或现有的国有、二轻企业,可对投资者实行无偿整体转让,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宋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③对来静乐投资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以最低标准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可取得土地长期使用权;对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④以先进技术改造我县传统产业的企业,可享受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

⑤外来投资者向我县境内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投资条件优惠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

⑥对外宋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外,三年内降低各种地方性行政收费。

⑦对长期在静乐投资工作的外宋知名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推选为县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并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称号。

⑧今后在使用国家切块扶贫贷款、国债资金、支农贷款上,优先考虑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