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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投资优惠政策

①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税5年。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农林牧副开发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③凡在县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外商投资部分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5%。

⑤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直接出口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受托加工货物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⑦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货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所需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⑧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土地使用政策

①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 由县土地局负责调剂用地指标,全程办理土地手续,土地费用按有关规定的下限收取。

②土地进行规模扩张和外商新办企业需要征地时,县土地局优先调剂用地指标。

③对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征用土地只收新增建设用地补偿费(上交省、市),免收县级收入部分。

其它政策

①凡宋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一律重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即得利益。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②凡企业聘用的外地科技人才和外地来我县办企业的负责人,配偶可安排到全额

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县城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

③凡国家和省地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地方规定的各类手续费等一律免收。新办企业由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条龙办”公,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设立“经济热线110”,及时为外来企业排扰解难。

④凡购买县营工商企业、安置企业原有职工50%以上,并按规定全部交清职工养老保险金者,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除上划部分外,剩余的全部奖励给企业。 ⑤外来投资者独办或与本地合办各种生产性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者,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除上划部分外,剩余的按20%进行奖励。

⑥凡引进用于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议的资金,在去年国家投入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按1%奖励给引进人员,新增部分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奖励10万元,奖金由资金支配单位和受益单位列支。

⑦凡引进县外新建的独资、合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奖励引进人员5000元,达到5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增加资金5000元,达到1000(含1000万元)以上者,奖励10万元,资金在试产之日由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