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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招商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

投资期不少于10年,外资不少于3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场地使用费,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

外商、台商可以按有关规定有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省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向外商、台商有价出让土地,凡不占用耕地,不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的,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凡占用耕地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优惠20%。

内联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三资”企业同等待遇。

荣誉权利

华侨港澳台胞到运城市独立举办医院、学校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费外,允许以投资者个人名字命名该医院或学校;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在院内塑雕投资者本人雕像。

凡来运城市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客户,计划、土地、物资及电力等部门将积极提供场地、供水供电、劳务和必要的资源。对要纳入基建计划的开发性和技术先进的项目,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拆迁、“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方面,予优先安排和提供各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