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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招商优惠政策

一、县政府在水头镇和瑶峰镇分别设立水头工业开发区和本源科技工业开发区。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区内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事宜,达到“三通一平”,积极吸纳国内外投资者创办企业。

二、开发区所占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凡入驻企业,所需土地由管委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实际需求进行规划,或租或购,由投资者自主选择。企业所租赁土地费由县政府全免,企业所购买土地出让金的60%由县财政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 (自企业年上缴所得税达到30万元后,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三、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只需提供项目可研性报告和验资证明等材料,经管委会审定后即可开工建设。其他一切手续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在其他乡镇区域所办企业的手续由县域企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四、开发区所进驻企业的上缴税金,按县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乡镇。其他乡镇所创办的企业由乡镇政府或企业投资架设工业专线的,按年上缴税金县留成部分的80%返还给乡镇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返还五年。五年后,按年上缴税金县留成部分的40%返还。

五、各乡镇引进和创办的企业,原则上集中到水头工业开发区,企业上缴税金的90%统计考核纳入该乡镇年度上缴税金总额,10%统计考核纳入水头镇年度上缴税金总额,用于对创优环境的补偿。

六、凡到水头工业开发区参与企业管理并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县政府将统一规划建设高标准的住宅区,供其无偿居住;凡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投资者和参与企业管理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按城镇户口对待,调迁时免收手续费,并妥善安置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

七、投资者在夏县新办企业,凡县人民政府有权核减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应交收费标准下线的50%以下执行,有权免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予以免收。

八、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国内在夏县投资的新办企业上缴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县财政将县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将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部分上缴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县财政将县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八年将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九、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基金,并建立招商引资档案,从域外客商投资企业每年上缴的地税中按不低于1%列支,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十、凡为夏县的招商引资引荐成功者,经县域企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从企业上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奖励给本人10%,年度结算,终身享受。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者,按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引进有偿低息资金者,按到位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谁受益谁支付。职能部门在上年引资的基础上,超额部分按以上政策兑现。享受奖励者,不分身份,不分国籍。

十一、现有企业两年内年上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并能连年增长的经营者,各乡镇书记、乡镇长、各局局长引进一个产值亿元以上或三年内年上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或项目,企业效益递增,本人符合干部任用条件,可以优先推荐为副县级后备人选。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件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其他干部职工不论何种渠道,凡引进高科技、大项目的,并且企业两年内年上缴税金达到500万元,本人可以优先提拔重用,其他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十二、企业年上缴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根据经营者子女或亲属本人的素质和条件,在县直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然减员中,为经营者照顾安排一个子女或亲属。年上缴税金能达到500万元的外县籍企业经营者,县政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夏县温泉周围为其规划征用土地,无偿提供一块面积0.5亩的宅基地,由该经营者建造别墅。

十三、企业当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税金超上年部分的2%对经营者予以奖励(低于历史最高年的除外)。

十四、对乡镇发展民营经济考核奖励,按本乡镇民营企业上缴税金增长和企业投资额增长进行考核,年终由民营经济发展局将考核结果报县域企业发展领导组,确定奖励对象。奖励第一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各5000元,奖励第二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各3000元,奖励第三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各2000元。年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乡镇书记、乡镇长各20000元。

十五、对经济运行协调部门进行奖励。按全县乡镇企业上缴税金超上年部分的1%奖励县经贸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局。

十六、县直各职能部门都要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或在企业吃、拿、卡、要,随意增加企业负担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直至给予撤职、开除、辞退的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县四套班子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将其调离。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和罚款,有关职能部门确需进行检查的,或者执纪执法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确需查处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委书记和县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八、除公安交警部门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上路设卡查车收费,对那些到我县运销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以及运送原辅材料和设备的车辆,一律无条件放行,不得查扣。

十三、十四、十五条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政府发放。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关于发展工业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