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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引进我县境外社会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生态文明县建设要求的新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生产性项目,原则上应入驻芮城县工业产业聚集区。

第二章土 地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在0.5-1亿元,建设期为一年的项目,提供用地5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2亿元,建设期为一年半的项目,提供用地8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3亿元,建设期限为两年的项目,提供用地120亩。对以上按期完成建设的项目,按每亩4万元综合地价供地。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一事一议。

第五条在县城规划区以外投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按土地成本价格的60%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占用土地50亩以内建设期一年的项目,按该宗土地的成本价供地。

第三章税费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上交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县财政依据完税凭证10日内拨付给企业等额资金,用以支持企业技术提升。

第七条项目按约定建设期满达产后,三年内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拨付其中的80%,第二年拨付其中50%,第三年拨付其中3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提升。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县级行政性规费,包括税务、消防、人防、住建、地震等各职能部门的收费,统一由政务大厅按最低标准一次性收取。县财政按50%拨付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提升。

第四章奖 励

第九条对企业法人和引进项目的自然人或组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引进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内的项目奖1%; 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项目奖0.8%; 固定资产投资2-3亿元的项目奖0.7%;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的项目奖0.6%;每个档次的奖励计算就高不就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比例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最高可奖500万元,奖金均为税前奖。奖金由项目引资人根据在引资过程中的贡献情况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分配。是否属于引资项目和引资第一人及引资数额的确定,由县委考核办牵头,招商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评估确认,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

第五章承 诺

第十条芮城县工业产业聚集区,为入驻项目提供“四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天然气”和“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由县政务中心抽调项目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组建政务大厅,负责全县项目审批事宜。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首接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封闭式管理,由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挂牌保护,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实行告知、纠正制度,严禁乱罚款。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在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财政和金融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投资者需长期居住的,公安机关优先办理户口手续,在水、电、暖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对关系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更加优惠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