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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区投资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优惠

1.外商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者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兴办和对荒山、荒坡、荒滩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在经营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期满后,可再减半缴纳扬地使用费5年,享受减免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幅度从低计收。

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区域,按年租金(以标定地价为基础计算)数额优惠10—30%。土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使用费按核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减收30%。

4.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需转让、出租、抵押,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不同地段和投资企业(项目)性质,在出让时可按标定地价给予20—30%的优惠。

5.外商投资企业因亏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由企业申请,经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缓缴或减免。

收费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在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原材料、煤、电、水、石油、运输和通讯条件等,向有关部门报送计划可得到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同我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对外商从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的能源、交通、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不属于以上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企业可免购电力、建设债券,免缴道路占用费。

4.外商投资企业对以下12种收费,属上缴当地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经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审定,可享受适当的减收和免收优惠。(1)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2)征地管理费;(3)土地复垦费;(4)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5)公路货运补偿费;(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7)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费;(8)城市客运交通附加费;(9)城市规划管理费;(10)矿产资源补偿费;(11)集贸市场管理费;(12)地产交易管理费。

5.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种收费均可以人民币支付。

6.外省、外地(市)在本市投资兴业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收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