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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高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晋城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境外的一切国内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愿意到本市投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设立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设立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贴车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三外来投资兴办的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实得金额全部返还。

四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市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三规定的优惠政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规模企业或骨干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五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晋城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参照国家规定的中西部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额返还,第2年返还50%。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从事成片旧城改造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征收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人防费、消防费、墙改费、自来水增容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交通基金、土地管理费、文物勘察费、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水资源费,除上缴山西省、晋城市部分外全部免收。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300万元,除享受以上条款规定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投资从事农、林、牧业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二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5年内先征后返。

三经省级以上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免交土地各项费用。

第八条对外来投资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的,由直接受益单位按实际追加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九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免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市招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认定,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市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免收本市级工本费和其它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本市级工本费和其它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和人防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如有乱收费行为,由市纠风办予以查处。

第四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由市、乡(镇)政府办理有关征地手续,转租给外商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场地,可租赁给外来投资者作为经营性用地,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地。对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达1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根据外来投资者要求,可由市、乡(镇、办事处)投资兴建厂房,由外来投资者租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