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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陵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所有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 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者来我县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宾馆酒店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原则,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兴办企业或者从事公益事业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贴车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三)外商兴办的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可长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四)外商收购或兼并县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县规模企业或骨干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六条 对新建企业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的,由直接受益单位按实际追加投资额的5 ‰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七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20 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 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 第八条 外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除享受以上条款规定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5年内先征后返。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免交土地各项费用,并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资金。 第九条 凡外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政府将根据有关政策授予特许经营权和其他支持。 第十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初创企业或民营企业的新上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任何单位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70%;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 不需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免收县级工本费。至投产之日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和人防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如有乱收费行为,由县纠风办予以查处。

第四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我县幅员辽阔,但人口稀疏,域内有1751平方公里。现有3万余亩未利用地可供企业项目建设,有着优越的空间优势。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用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不含10%土地开发资金)的50%用于企业“三通 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扶持。 第十八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种养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资项目,实行土地经营权50年不变。政府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