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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沁水县招商引资政策

为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促进沁水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引荐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在我县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向我县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金来源。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配套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荐人的奖励。引进县外无偿捐赠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对引进项目资金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合)的引荐人,按实际完成投资的0.5%给予奖励,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金由市、县按5:5负担;对引资超过10亿元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奖励。凡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引荐人,给予实际到位资金5%的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暂行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五条 驻沁企业新建项目奖励。驻沁企业在沁水县范围内投资新建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金分配。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引荐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由最先登记备案的引荐人牵头与其他引荐人协商分配。

第七条 荣誉奖励。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第八条 引荐人的确认。在项目注册落户的同时,填报《沁水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提供由合作双方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局备案。在项目投产达效领取奖金时,要在县招商局备案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在县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七天),报领导组会议审定。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2年底,本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